1998年,我国首次发布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于2008年和2016年进行2次修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第3次修订。《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正文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