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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67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不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鼓励开展调查工作,为可能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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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建议在拆除完后开展。如果拆除前开展了调查,拆除后应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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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64主要针对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如果是场地调查的监测井,用完应该妥善处理,不可造成污染通道。具体井管高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比如在路中心,那就需要和地面平。如果要在树林等不易发现的地方,就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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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只是提了部分可参考的仪器设备,具体识别隐患要根据工艺和实际经验去判断。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有污染隐患而不是是什么类型的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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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生产工艺,如果明确是危废,就不需要采样检测了直接危废处置。2、如果拿不准,数量也不多,建议参照危废处理,可以不采样。节省检测费。3、如果量大,可开展鉴别,但存在检测费用高,难下结论的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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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场地内和对照点的样品超标不足以说明土壤背景影响。需要找更多的资料分析,一是区域调查资料,二是文献资料,三是按照背景值调查方法开展调查确定。一般比较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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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请教一下,有涉及生产杀虫双(单)企业地块的调查报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