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由地块申报主体进行详查。 若地块外存在其他污染源,需向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若地块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对污染责任人存在争议的,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环土壤〔 2021〕 12 号)相关规定开展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
建议由地块申报主体进行详查。 若地块外存在其他污染源,需向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若地块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对污染责任人存在争议的,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环土壤〔 2021〕 12 号)相关规定开展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
建议核实是否改变用地性质。如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满足《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 二) 款, 则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于需要开展调查的, 建议收集历史工业企业平面布局、 生产工艺、 原辅材料使用清单等信息, 以及周边 50m 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情形, 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采样调查。若需要采样,需明确潜在污染源位置,并结合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类型及迁移特性,综合判断布点位置及采样深度。
您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两公一住”场调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比如:现场存在污染迹象,而且从事过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用地,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则土壤污染风险大,可以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土壤污染状况,有利于明晰土壤污染责任。
应该是三份平行样,这样结果才易一致
(1)是否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要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对不同情形的意外事故是否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对拥有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和单位,结合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危废管理计划、生产台账等基础资料,对原料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量进行核实,去向是否存在不合理。
(2)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要核算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是否与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总体匹配。
(3)按照企业的原料、产品、排污环节、产废环节等逐一核查,调阅企业用电量情况,核实企业生产负荷和生产经营情况。
(4)核实企业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和现场实际设施是否与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一致。
(5)核实企业是否涉嫌非法处置,擅自改变原料。
(6)是否建立危废利用和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
(7)是否定期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是否如实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情况和实际利用处置情况纳入危废管理计划并通过信息系统申报。
(1)围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相关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编制等级等违规行为。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文件要求一致。
(3)企业主要信息、生产设施、原料、产品产量、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
(4)环评报告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相关要求。
(5)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
(1)持证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废收集、转运、接收、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经营范围与许可证所列范围是否一致。
(3)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及批复文件是否一致。
(4)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5)调阅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台账,检查利用处置量、类别是否与转移联单相关内容相符。
(6)严禁接收不明废物和超出经营范围接收危废。
(1)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是否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附录A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识别标志。
(2)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是否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设置规范的识别标志。
(3)盛装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根据《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附录A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类别、数量、危险特性、产生日期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1)产废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包含危废转移计划在内的危废管理计划,并备案;
(2)产废单位是否按照危废管理计划中的转移计划执行;
(3)危废移出单位是否如实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
(4)危废承运单位是否认真核实运输的危废与转移联单一致;
(5)是否制定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6)危废接受单位是否认真核实接受的危废与转移联单一致;
(7)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数据、类别等信息与经营记录簿一致;
(8)危废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废,是否全部转移给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1)是否按照《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按照危废特性分类收集、分区贮存。
(2)贮存场所地面是否作硬化及防渗处理。
(3)贮存场所是否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4)贮存场所是否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
(5)冲洗废水是否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按照危废管理。
(6)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是否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7)盛装危废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废相容。
(8)容器和包装物是否有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9)是否混合堆存不相容的危废。
(10)是否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
(11)危废经营记录簿、信息平台数据、实际贮存的危废种类和数量,三者是否一致。
(12)针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废,产废单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13)不能进行预处理的,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14)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15)贮存易挥发的危废库房是否密闭,加装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1)产废单位是否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废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
(2)针对《危废产生工序记录表》,核对工序、原材料、产品、副产品等相关内容是否和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产生的危废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全面。
(4)针对《危废特性表》,核对每类危废特性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针对《危废产生情况一览表》核对危废流向是否真实。
(6)上年度产生量是否与申报登记或者监管平台数据一致。
(7)针对《危废台账记录表》,查看是否有原始记录。
(8)在危废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环节,核对各类危废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是否与《危废产生情况一览表》保持一致;
(9)危废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0)针对《危废台账企业内部报表》,核对危废种类是否齐全;
(11)危废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及流向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危废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废经营记录簿,涵盖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1)贮存不规范,露天堆放、危废和固废混合随意堆放等。
*(2)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危废贮存地及包装无清楚、正确的标识。
(3)未按照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废有关资料,没有建立清晰、详细的危废台账**。
(4)未按照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未按时完成危废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的申报和执行联单制度。
(5)非法转移、非法排放、非法处置危废。
(6)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废。
(7)无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倾倒危废。
(8)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等。
(9)未经许可,擅自新增、改建、扩建处理处置设施。
(10)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扎实推动《清单》落地见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让管理部门掌握好管理要求,让企业充分了解合规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共同推进《清单》的各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落地落细;三是研究将《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压实地方责任。
问 地下水点位超标地块,除了对本地块开展详查,其上游、外围地块的调查工作,是由外单位对应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还是由本次超标地块做详查的申报主体来开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