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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这三个行为似乎很好理解,并不需要特意说明。然而,在《解释》公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三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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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若相关从业者仅仅以自己的职业背景、从业经历对某个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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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混合随意堆放等;(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地及包装无清楚、正确的标识;(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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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