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解释》第13条第二款:“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做出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往往要结合危险废物的运输链条、处置链条中的相关费用、吨数等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来综合认定,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结合案件中不同链条的数量提出从疑意见。其中,对危险废物去向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经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和实地调查取证,辩护人提出仅有70余吨危险废物属证据确实充分,剩余部分不排除已经被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理的合理怀疑,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