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土壤污染环境风险,2018年我国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50137)中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R),学校、医疗、养老相关的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服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除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其中包括基本项目45项、其他项目40项,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根据建设用地分类,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但是在近两年的标准应用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对于特定情境保护不足,污染物项目缺少难以应用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2018年《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前北京、湖南、重庆、上海等地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018年《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后,上海市地方标准进行了废止,北京市等地也正在实施修订;2019年至今,辽宁、河北、江西、深圳、江苏分别依据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根据本地区建设用地或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发布了地方标准。
辽宁省:2019年,辽宁省发布《辽宁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征求意见稿)》,根据辽宁省土壤环境背景值及污染地块有限污染物名录,与国家风险管控标准相比,新增了锌、锰等53项土壤污染物风险筛选值。
深圳市:2020年,深圳市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根据深圳市电镀、线路板、塑胶等典型行业特征新增了铬、锌等66项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填补了国家标准中部分污染物指标的空白。
河北省:2020年,河北省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与国家风险管控标准相比,新增了等78项污染物筛选值,其中包括锌、钼等9项重金属与无机物指标,丙酮、二硫化碳等38项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六氯乙烷、N-亚硝基二丙胺等3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毒杀芬、艾氏剂等10项有机农药类指标。其中铅筛选值的计算方法中,参考《中国部分城市空气环境铅含量及分布研究》中河北省空气中铅浓度0.35μg/m3,选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铅浓度的60%,即6μg/L为饮水中铅含量默认值,为其他省市开展风险评估参数本土化提供了方向。
江西省:2020年,江西省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与国家风险管控标准相比,新增砷、铬等47项污染物筛选值。
江苏省:2021年,江苏省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根据江苏省化工业发展情况,新增了锌、铜等指标的风险筛选值,其中包括基于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保护地下水三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共计2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