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就是危险废物处置环节。《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从法条原意来看,本条对于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做到查验对方有无相关资质,只要不是明知他人没有相关资质,就不涉嫌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条的注意义务已经扩大,即需要相关主体在委托他人进行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要对对方的相关资质进行查验,否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司法实践观点,逻辑如下:
(1)委托人有行业背景及相关基础知识,行业内存在交易习惯。
(2)在交易习惯中,当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理危险废物时,会主动查看对方是否有无相关资质。
(3)只要对方没有资质,行为人就应该是明知的。
因此,有意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十二分”注意,务必在委托之前主动查验对方是否有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