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和单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生产台账等基础资料,对原料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量进行核实,去向是否存在不合理;(2)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要核算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是否与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总体匹配;(3)按照企业的原料、产品、排污环节、产废环节等逐一核查,调阅企业用电量情况,核实企业生产负荷和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和现场实际设施必须与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一致,查明是否涉嫌非法处置,擅自改变原料。(4)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5)是否定期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是否如实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情况和实际利用处置情况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信息系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