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目前阶段属于尽职调查阶段,后期数据库建立好以后可以根据周围情况选择监测点位。
列出因子,备注待相关监测标准实施后,补充监测。
监测,保留本底值即可。
导则原文: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实际操作中根据地质剖面,分析黏土层的厚度及防渗性能(渗透系数和黏土层厚度),判断其防渗性能,确定孔深。
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
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
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
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
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
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
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
c.自身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
d.其他情况都可以不测。
涉及取土的建设项目,所取土壤应满足占地范围对应的土壤环境相关标准要求,并说明其来源;弃土应按照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不适用,规划环评可根据产业集聚区及规划的特点,选取同类企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类型、排放类型及土壤敏感程度进行布点。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建立了完善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和监管体系,统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有效保障了人群饮水安全和保护地下水周边生态系统。
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起步较晚,我国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基础薄弱,局部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仍较突出,水土统筹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推动源头防治协同增效,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监管,健全监测评价,逐步夯实“双源”监管体系,不断加大水土协同防治。
有,物探,水位对比等,对于抽水井,对于井孔的检测有一系列的手段,抽水水位对比、电法等,对于今天聊到的观测井每一口都检测的话成本太高,尽量在封井的时候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来做。比如说我们在一个场地上有很多观测井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来进行检验判别。
问 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