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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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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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样前准备

  1. ​​场地调查​​
  • 收集地质资料(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图)
  • 进行地球物理勘探(电阻率法、地质雷达)
  • 确定含水层位置和污染分布特征
  1. ​​方案设计​​
  • 采用网格化布点(污染区域加密)
  • 制定分层采样计划(每0.5-1m取样)
  • 选择合适钻探方式(静压钻进/套管钻进)

二、采样关键技术

  1. ​​土壤采样​​
  • 使用不锈钢采样器(避免交叉污染)
  • 保持原状土结构(冷冻法/压力保持)
  • 立即分装(挥发性有机物用VOA瓶)
  1. ​​地下水采样​​
  • 先洗井(3倍井管体积排水)
  • 监测水质参数稳定(pH、ORP、电导率)
  • 低流量采样(100-500mL/min)

三、质量控制措施

  1. ​​现场质控​​
  • 设置空白样(运输空白、现场空白)
  • 样品低温保存(4℃冷藏/干冰冷冻)
  • 完整记录(采样时间、深度、现场参数)
  1. ​​运输存储​​
  • 专用运输箱(避光、防震)
  • 48小时内送达实验室
  • 建立完整的样品链记录

四、常见问题与对策

  1. 钻探污染→使用惰性材料钻头
  2. 样品氧化→充氮气保护
  3. 分层混合→采用封隔器技术

1. 当前研究重点​​

​​(1)迁移规律​​

  • ​​吸附-解吸行为​​:

    • PPCPs(如抗生素、激素)受土壤有机质、黏土矿物影响,部分药物(如四环素)易被黏土吸附,但可能因pH变化重新释放。
    • 微塑料(尤其是纳米级)可携带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共同迁移,其表面老化(如氧化、生物膜覆盖)会改变迁移性。
  • ​​优先路径迁移​​:

    • 裂隙土壤或农田排水沟渠可能加速新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尤其是强降雨后的优先流。

​​(2)转化机制​​

  • ​​生物降解​​:

    • 部分PPCPs(如布洛芬)在好氧条件下易降解,但抗生素(如磺胺类)可能长期残留,并诱导抗性基因(ARGs)传播。
    • 微塑料的降解依赖紫外辐射或微生物(如_Pseudomonas_),但速度极慢,且可能生成更小颗粒。
  • ​​非生物转化​​:

    • 地下水中的氧化还原条件(如Fe³⁷/Mn⁴⁺)可能催化某些药物(如β-受体阻滞剂)的化学降解。

​​2. 关键研究方法​​

​​(1)分析技术​​

  • ​​高灵敏度检测​​:

    • LC-MS/MS(液质联用)用于痕量PPCPs定量;Py-GC/MS(热裂解-气质联用)分析微塑料聚合物类型。
  • ​​原位表征​​:

    • 显微拉曼(Micro-Raman)或AFM-IR(原子力显微镜-红外)观测微塑料表面污染物吸附状态。

​​(2)模拟与预测​​

  • ​​模型工具​​:

    • HYDRUS模拟污染物在包气带的迁移;机器学习(如随机森林)预测地下水污染热点。
  • ​​微宇宙实验​​:

    • 构建模拟含水层柱实验,研究生物膜对微塑料迁移的阻滞作用。

​​3. 现存挑战​​

  • ​​复合污染效应​​:PPCPs、微塑料与传统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协同作用机制尚不明确。
  • ​​长期监测缺失​​:多数研究基于短期实验,难以评估低浓度长期暴露的生态风险。
  • ​​标准方法缺乏​​:微塑料的采样、前处理方法尚未统一,导致数据可比性差。

​​1. 微生物驱动的物质循环​​

  • ​​碳循环​​: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微生物(如甲烷氧化菌、铁还原菌)参与有机质分解和无机碳转化,影响温室气体排放。
  • ​​氮/硫循环​​:反硝化细菌和硫氧化菌在厌氧条件下参与硝酸盐和硫化物的去除,影响水质。

​​2. 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 ​​重金属污染​​:部分微生物(如_Geobacter_)可通过氧化还原或生物矿化固定重金属,减少其迁移性。
  • ​​有机污染物降解​​:某些厌氧菌(如_Dehalococcoides_)能降解氯代烃,而部分菌株(如_Pseudomonas_)可分解石油烃类污染物。

​​3. 环境因素的影响​​

  • ​​氧化还原条件​​:好氧/厌氧环境决定微生物群落结构(如好氧菌主导包气带,厌氧菌富集于饱和带)。
  • ​​人为干预​​:添加碳源或电子受体可刺激特定微生物,但过量可能破坏生态平衡。

​​4. 研究技术与挑战​​

  • ​​分子生物学方法​​(如宏基因组测序)帮助识别功能微生物,但需结合实验验证其实际活性。
  • ​​工程应用难点​​:如何优化微生物修复技术,使其在复杂场地条件下稳定生效?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农业种植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综合治理措施​​

针对长期使用化肥、农药导致的土壤退化及浅层地下水污染问题,需采取“源头控制—过程阻断—末端修复”的综合治理策略,结合农业可持续管理措施,逐步恢复土壤生态功能并保障地下水安全。

优先顺序建议​​

  1. ​​源头减量​​(优化施肥/农药使用)→ 2. ​​生态拦截​​(缓冲带/湿地)→ 3. ​​土壤改良​​(生物炭/植物修复)→ 4. ​​地下水修复​​(PRB/生物修复)。
    ​​关键​​:需结合当地种植模式、水文地质条件及经济可行性,采取适应性管理措施。

​​1. 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输入​​

​​(1)推广科学施肥技术​​

  • ​​测土配方施肥​​:通过土壤检测确定氮、磷、钾等养分需求,避免过量施肥。
  • ​​有机肥替代​​:用腐熟有机肥(如堆肥、绿肥)部分替代化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 ​​缓释/控释肥料​​:减少养分流失,降低地下水硝酸盐污染风险。

​​(2)农药减量与替代​​

  • ​​IPM(综合病虫害管理)​​:采用生物农药(如苏云金杆菌Bt)、天敌昆虫(如赤眼蜂)等替代化学农药。
  • ​​低毒高效农药​​:优先选用易降解农药(如拟除虫菊酯类),避免高残留有机氯类农药。
  • ​​精准施药技术​​:使用无人机、智能喷雾系统,减少农药漂移和土壤残留。

​​2. 过程阻断:减少污染物迁移​​

​​(1)土壤改良与生态修复​​

  • ​​生物炭/腐殖酸添加​​:吸附农药残留,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微生物降解。
  • ​​植物修复(Phytoremediation)​​:种植超富集植物(如蜈蚣草吸收砷、向日葵吸收重金属)或耐污作物(如苜蓿降解有机农药)。
  • ​​轮作与间作​​:豆科作物固氮减少化肥需求,深根作物(如向日葵)促进污染物降解。

​​(2)地下水污染阻控​​

  • ​​生态沟渠/缓冲带​​:在农田周边设置植被过滤带(如芦苇、香蒲),拦截径流中的农药和氮磷。
  • ​​人工湿地​​:利用湿地植物(如菖蒲、水葱)和微生物降解污染物,防止进入地下水。

​​3. 末端修复: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治理​​

​​(1)土壤修复技术​​

  • ​​微生物修复​​:接种降解菌(如假单胞菌降解有机磷农药)或添加生物刺激剂(如糖蜜)促进土著微生物活性。
  • ​​化学钝化​​:施加磷酸盐、铁氧化物等钝化剂,固定重金属(如镉、铅)。

​​(2)地下水修复技术​​

  • ​​可渗透反应墙(PRB)​​:在地下水流向设置填充零价铁、活性炭等材料的反应墙,吸附或降解污染物(如硝酸盐、农药)。
  • ​​原位生物修复​​:注入电子供体(如乳酸钠)或缓释碳源(如植物油),促进厌氧微生物降解(如反硝化作用脱氮)。

​​4. 长期监测与管理​​

  • ​​土壤与地下水定期检测​​:重点关注硝酸盐、有机氯农药、重金属(如砷、镉)等指标。
  • ​​建立污染预警系统​​:结合物联网传感器监测土壤湿度、pH、污染物浓度变化。
  • ​​农民培训与政策引导​​:推广生态农业补贴政策,鼓励有机种植和绿色认证。

​​5. 案例参考​​

  • ​​华北平原地下水硝酸盐治理​​:通过种植苜蓿轮作、推广缓释肥,减少氮淋溶。
  • ​​云南某农药污染农田修复​​:采用生物炭+微生物联合修复,2年内土壤DDT残留降低60%。

​​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历史遗留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责任界定与资金落实政策​​

​​1. 责任主体界定​​

我国对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实施)及相关政策文件,基本原则如下:

​​(1)污染者担责原则​​

  • 若能明确污染责任方(如原企业、运营者),则由其承担治理费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
  • 但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因企业关停、改制或证据缺失导致责任难以追溯。

​​(2)土地使用权人责任​​

  • 若污染责任方无法确定,则由土地使用权人(如现业主、政府收储地块的管理方)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8条)。
  • 例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如招拍挂)取得土地,且无过错时,可申请政府资金支持。

​​(3)政府兜底责任​​

  • 对无法确定责任方且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承担的情形,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
  • 优先治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中的高风险地块。

​​2. 治理资金来源与落实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

  •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高风险地块治理等(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管理)。
  • ​​地方配套资金​​:省级及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如浙江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2)企业自筹与市场化机制​​

  • ​​责任企业承担​​:如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企设立专项修复资金。
  • ​​土壤修复基金/保险​​:试点地区(如重庆)要求高风险企业预存修复保证金。
  • ​​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治理成本(如上海桃浦工业区改造)。

​​(3)土地出让收益反哺​​

  • 对再开发地块,允许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用于治理(如《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超过5%)。

​​(4)其他创新渠道​​

  • ​​绿色信贷​​:银行对污染治理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的环保专项贷款)。
  • ​​环境损害赔偿金​​: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的资金用于修复。

​​3. 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 ​​责任界定难​​:历史污染证据链不完整,企业改制后责任主体消失。
  • ​​资金缺口大​​:高风险地块修复成本高(如化工地块动辄上亿元),地方财政压力大。
  • ​​政策落地差异​​:发达地区资金机制更完善,欠发达地区依赖中央转移支付。

​​4. 政策趋势与建议​​

  • ​​强化溯源技术​​:通过污染物指纹分析、历史档案调查等手段辅助责任认定。
  • ​​完善基金制度​​:推动全国性土壤修复基金立法,明确行业分摊机制(如借鉴美国超级基金)。
  • ​​激励社会参与​​:通过税收优惠、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治理。

​​结论​​:历史遗留污染责任以“污染者付费+政府兜底”为主,资金需多渠道筹措,未来需进一步细化责任划分规则和市场化融资机制。

原位化学氧化法(ISCO)与生物修复法的优缺点对比及选择策略

​​1. 原位化学氧化法(ISCO)​​

​​优点​​:

  • ​​高效快速​​:适用于高浓度污染物(如苯系物、氯代烃、石油烃等),能在较短时间内显著降低污染物浓度。
  • ​​适用范围广​​:可处理难降解有机物(如PCE、TCE),且对非水相液体(NAPLs)有一定破坏作用。
  • ​​技术成熟​​:常用氧化剂(如过硫酸盐、高锰酸钾、臭氧、Fenton试剂)的工程应用经验丰富。

​​缺点​​:

  • ​​成本较高​​:氧化剂药剂费用昂贵,且可能需要多次注入。
  • ​​副产物风险​​:可能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如三氯乙烷降解为二氯乙烷)。
  • ​​地质限制​​:低渗透性土壤中氧化剂扩散困难,修复效果不均。
  • ​​非选择性反应​​:可能破坏土壤微生物群落或天然有机质。

​​2. 生物修复法​​

​​优点​​:

  • ​​环境友好​​:依赖微生物降解污染物,无二次化学污染风险。
  • ​​成本较低​​:尤其适用于长期修复项目,运营维护费用低。
  • ​​可持续性​​:可处理多种有机物(如石油烃、PAHs)及部分无机物(如硝酸盐)。
  • ​​生态兼容​​:能恢复土壤生态功能,促进自然衰减。

​​缺点​​:

  • ​​周期长​​:微生物代谢速度慢,可能需要数月到数年。
  • ​​环境敏感​​:受温度、pH、电子受体(如氧气、硝酸盐)等条件限制。
  • ​​污染物限制​​:对高毒性或难降解物质(如多氯联苯、部分农药)效果有限。
  • ​​监测复杂​​:需持续跟踪微生物活性及污染物降解中间产物。

​​3. 实际项目中的选择依据​​

  1. ​​污染物特性​​:

    • ​​ISCO​​:优先用于急性污染、高浓度难降解有机物(如氯代溶剂)。
    • ​​生物修复​​:适用于可生物降解污染物(如石油烃、苯系物)。
  2. ​​修复目标与时限​​:

    • 需快速达标(如地块开发期限短)→ ​​ISCO​​;
    • 允许长期修复(如自然衰减辅助)→ ​​生物修复​​或联合技术。
  3. ​​地质与水文条件​​:

    • 低渗透地层(如黏土)→ 慎用ISCO(需结合活化剂或物理混合);
    • 含水层富氧环境→ 好氧生物修复更高效。
  4. ​​成本预算​​:

    • ISCO初期投入高但周期短,生物修复初期成本低但长期监测费用需纳入考量。
  5. ​​风险管控​​:

    • ISCO需评估氧化剂迁移风险(如高锰酸钾导致锰沉淀堵塞孔隙);
    • 生物修复需防止中间产物积累(如厌氧降解产生的 vinyl chloride)。

​​4. 联合应用案例​​

  • ​​ISCO+生物修复​​:先用ISCO快速削减污染物浓度,再通过生物修复处理残留污染物(如某化工厂氯代烃污染案例)。
  • ​​生物强化+化学氧化​​:在生物修复中注入缓释氧化剂(如过硫酸盐)提供电子受体,促进微生物活性。

​​结论​​:选择时需综合污染特征、场地条件、法规要求及经济性,必要时通过小试(pilot test)验证技术可行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以下回复仅供参考:

可以推行​​“污染者付费”+政府兜底​​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平台。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地块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监管”。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可以布设​​自动化监测井​​实时采集数据,并建立​​污染物释放预测模型​​预警风险。
​​依据​​: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要求“重点区域设置自动化监测设备”。
  • 美国EPA《长期监测框架》(EPA/540/R-14/001)推荐模型预测结合动态监测。

土壤采样容易出现一些错误:  

  仅采集表层土壤(如0-20 cm),忽略深层土壤的污染情况。  

   采样深度不一致,导致数据可比性差。  

解决方案:  

   根据污染物的迁移特性确定采样深度。例如,重金属污染通常集中在表层,而有机污染物可能迁移至深层。  

  -采用分层采样法,按固定深度(如0-20 cm、20-40 cm、40-60 cm)采集样品。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应编制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规定,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以及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应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工作。不涉及新增工业废水污染物种类与水量的污染影响类项目,可不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仅指“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

根据《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4〕73号)规定,对工业集聚区(包括化工园区和工业园区等)周边开展监测时,可根据工业集聚区内全部企业污染识别结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可不再单独制定监测方案。

根据《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4〕73号)规定,涉及地下水监测的,应按照HJ 164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并进行运行和维护。

  1. 跨区域协作:建立全球地下水监测网络,推动数据共享与联合研究。
  2. 绿色低碳修复:研发低扰动原位修复材料,推广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结合模式(如商业综合体融合绿地景观)。
  3. 经济杠杆调节:完善资源税与生态补偿机制,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核算。
  4. 公众参与:通过社区雨水回灌项目提升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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