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分析采场周边农用地分布情况,如果周边没有农用地,可以不布点。如果周边农用地较多,可以考虑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对周边农用地采集土样检测,看看采矿活动对周边农用地的影响,如果监测超标,后续可以不再对这些点位进行监测。或者将已经完成复垦的露天采场当作关闭企业处理,不进行布设点位。
建议分析采场周边农用地分布情况,如果周边没有农用地,可以不布点。如果周边农用地较多,可以考虑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对周边农用地采集土样检测,看看采矿活动对周边农用地的影响,如果监测超标,后续可以不再对这些点位进行监测。或者将已经完成复垦的露天采场当作关闭企业处理,不进行布设点位。
建议同时识别已停产生产线的特征污染物,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纳入监测,如果首次监测不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可以不再监测这些指标。如果首次监测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持续监测这些指标。
地块历史上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建议同时识别历史生产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纳入监测,如果首次监测不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可以不再监测这些指标。如果首次监测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持续监测这些指标。
如果企业每年使用的煤炭量较大,应考虑煤炭装卸、转运过程中无组织排放过程中重金属迁移至周边土壤。如果企业使用煤炭量较小,其对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不识别为大气沉降影响型。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废水可能会通过跑冒滴漏携带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需要识别生产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
采矿企业的采矿权范围一般比较大,露天开采过程中可能通过无组织扬尘将矿石中的重金属沉降至周边土壤环境中,影响范围一般在采矿区域周边,建议以已开采范围划定边界,在边界外1km内进行点位布设。
如果旧厂区已全面停产,建议仅针对新厂区开展周边监测,旧厂区地块建议尽快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如果旧厂区仍有生产活动,建议仅针对新、旧厂区同时开展周边监测。
停产的企业如果后续有复产的可能,建议纳入周边监测工作范围。对于已经确认关停的企业,建议和地方生态环境厅/局进行沟通,及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将关闭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企业涉及多个生产区域时,综合考虑各厂区生产工序、潜在污染可能性、面积等选择一个最主要的生产区域,定位其大门经纬度即可。例如矿山企业,涉及多个选厂、采场、尾矿库等,填写面积最大的选厂大门经纬度。
周边村庄地下水井属于周边地下水监测井,因此判断该企业周边有地下水监测井。
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国土三调数据。还可以结合遥感影像、现场踏勘情况对企业周边土壤利用类型进行识别。
建议分析企业近3年的自行监测数据,将收集到的检测数据梳理成excel表格,包括:企业名称、监测年份、点位类型(土壤/地下水)、点位编号、监测因子、数据来源、超标情况,在监测方案中说明历史监测超标情况。
周边污染源主要识别企业周边1km范围内重点行业企业。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以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但过程中仍存在过度修复、资源能源消耗和二次污染风险较高等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均提出“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鼓励和引导土壤修复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我部经过深入调研、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并印发《指导意见》。
问 已经完成复垦的露天采场周边需要布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