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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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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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个企业都需要做周边监测,布点时可以两家企业综合考虑,制图时可以一起画图,可以参考工业聚集区的布点原则。如果只有其中一家企业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该企业的厂界的边界,进行污染识别和点位布设。

1个企业涉及多个生产厂区的,所有生产厂区均需要进行点位布设。如果厂区间距离小于2公里,不同生产厂界外1km界线会存在重叠情况,可以参考工业聚集区的布点原则进行点位布设。如果不同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超过2公里,可以把每个厂区当作单独的企业进行影像类型判断和布点。如果是井下矿可以重点考虑在风井周边布点,同时需要考虑运输路线两侧布点。

可以结合企业内部及周边地势高程情况、企业内部雨水管网情况、现场在企业周边踏勘是否发现临时地表径流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水迁移影响型(临时地表径流)。在去现场前,可以在GIS软件中看一下企业厂区内部和周边的高程图,如果企业厂区内部和周边地势高程差较大,在下雨时企业内部地表污染物随临时地表径流迁移出厂界的可能性较大。现场踏勘时可以查看企业是否实现雨污分流,雨水管网设置的规范性等。此外,现场踏勘可以重点关注企业周边是否有临时地表径流流过的痕迹,综合判断雨水由企业内部迁移至企业外部的可能性。

如果判断企业污染物排放通过大气沉降的途径迁移到周边土壤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不识别为大气沉降影响型。如果企业内部历史调查显示重金属超标,可以分析企业内污染物是否会通过临时地表径流或运输过程迁移至周边土壤。

生活垃圾填埋场通过无组织向周边土壤排放重金属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不判断为大气沉降影响型。填埋危废的填埋场,可以根据危废中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危废年度填埋量、危废包装盒运输方式等等,综合判断危废在运输、填埋过程中污染物向周边土壤环境迁移的可能性,判断是否属于大气沉降影响型。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第5.1.9条,高架源指几何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排气筒。第7.1条: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因此,无组织排放是指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非高架废气排放源是指通过15m~100m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

根据《深圳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技术指南》(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4月),污染物迁移性是指地块特征污染物的迁移能力,主要由污染物在水中的溶解度(SO)和分配系数(Kd )共同决定。

特征污染物需要列出具体的污染物名称,需要和后续实验室测试项目对应上,因此需要列出企业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

建议分析采场周边农用地分布情况,如果周边没有农用地,可以不布点。如果周边农用地较多,可以考虑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对周边农用地采集土样检测,看看采矿活动对周边农用地的影响,如果监测超标,后续可以不再对这些点位进行监测。或者将已经完成复垦的露天采场当作关闭企业处理,不进行布设点位。

建议同时识别已停产生产线的特征污染物,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纳入监测,如果首次监测不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可以不再监测这些指标。如果首次监测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持续监测这些指标。

地块历史上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建议同时识别历史生产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在首次周边监测的时候纳入监测,如果首次监测不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可以不再监测这些指标。如果首次监测超标,在后续的周边监测中持续监测这些指标。

如果企业每年使用的煤炭量较大,应考虑煤炭装卸、转运过程中无组织排放过程中重金属迁移至周边土壤。如果企业使用煤炭量较小,其对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不识别为大气沉降影响型。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废水可能会通过跑冒滴漏携带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需要识别生产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

采矿企业的采矿权范围一般比较大,露天开采过程中可能通过无组织扬尘将矿石中的重金属沉降至周边土壤环境中,影响范围一般在采矿区域周边,建议以已开采范围划定边界,在边界外1km内进行点位布设。

如果旧厂区已全面停产,建议仅针对新厂区开展周边监测,旧厂区地块建议尽快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如果旧厂区仍有生产活动,建议仅针对新、旧厂区同时开展周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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