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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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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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针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基于以下几点确定:

①根据《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规定,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确定,要能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②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5.2.2 土壤监测点要求,需先判断是否需要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划分为一类单元但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划分为二类单元的原则上只需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深层土壤监测点的采样深度应结合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埋深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③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需在下游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原则上满足上述土壤监测布点要求的,填埋区可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其他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仍需参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执行。其他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定的,按照《自行监测指南》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中未作出规定的部分,可参照《自行监测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不需要。 非 2022 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已建立的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无需重新报送隐患排查制度。若企业进行了新、改、扩建或进行了工艺和技术升级,涉及制度内容调整和变化的,需通过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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