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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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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1日上线运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是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客观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市场选择业绩好、遵纪守法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报告评审、修复方案备案前需要在信用记录系统填报单位和个人从业信息。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作为受理评审申请的条件之一。

初调的评价标准为筛选值,一般不需要进行原因分析。但对于风险较大的农药、化工、冶炼、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根据其生产工艺、土壤污染风险分布、土壤样品表现性状等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其检测结果和采样位置存疑的,专家可以提出对存疑的点位和区域进行原因分析或重新监测。合法有效的检测结果是调查结论的重要的依据,检出值≥筛选值80%的需要进行原因分析及复测确认,未见有相关规定。

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

视情况而定。 若现有地下水监测井符合《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2020)要求,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地下水井开展监测工作,否则应重新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根据技术规范要求, 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建议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要求优化地下水井布设,方便未来开展地下水监测。同时建议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管理与维护, 方便开展后续监测。

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

二是问题导向。《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三是创新思路。《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四是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

《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针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基于以下几点确定:

①根据《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规定,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确定,要能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②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5.2.2 土壤监测点要求,需先判断是否需要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划分为一类单元但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划分为二类单元的原则上只需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深层土壤监测点的采样深度应结合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埋深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③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需在下游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原则上满足上述土壤监测布点要求的,填埋区可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其他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仍需参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执行。其他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定的,按照《自行监测指南》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中未作出规定的部分,可参照《自行监测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不需要。 非 2022 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已建立的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无需重新报送隐患排查制度。若企业进行了新、改、扩建或进行了工艺和技术升级,涉及制度内容调整和变化的,需通过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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