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针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基于以下几点确定:
①根据《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规定,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确定,要能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②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5.2.2 土壤监测点要求,需先判断是否需要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划分为一类单元但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划分为二类单元的原则上只需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深层土壤监测点的采样深度应结合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埋深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③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需在下游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原则上满足上述土壤监测布点要求的,填埋区可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其他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仍需参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