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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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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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土壤污染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是指通过采取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修复是通过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风险管控是采取各种措施,消灭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损害的程度,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人群接触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对人的健康风险就会消除或降低。因此,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均能够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

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不能保障该地块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才可以移出名录。

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移出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的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从事后期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活动结果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场地条件、暴露情景等确定的,因此,经风险管控、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条件,一旦有关条件发生变更,地块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监管能够确保后期管理满足长期安全要求。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确定。

(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

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目前阶段属于尽职调查阶段,后期数据库建立好以后可以根据周围情况选择监测点位。

列出因子,备注待相关监测标准实施后,补充监测。

导则原文: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实际操作中根据地质剖面,分析黏土层的厚度及防渗性能(渗透系数和黏土层厚度),判断其防渗性能,确定孔深。

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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