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35号)要求,要求将符合行业、生产年限要求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开展重点监测并依据风险情况实施污染管控。
对于列入辖区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关闭搬迁企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工作。管控工作流程包括开展重点监测和调查评估、判断地块是否需要进入管控、划定管控模式、实施管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35号)要求,要求将符合行业、生产年限要求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开展重点监测并依据风险情况实施污染管控。
对于列入辖区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关闭搬迁企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工作。管控工作流程包括开展重点监测和调查评估、判断地块是否需要进入管控、划定管控模式、实施管控措施。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6.2.2.3”规定:水质指标达到稳定后,开始采集样品,应符合以下要求:a)地下水样品采集应在2h内完成,优先采集用于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地下水样品。
因此,地下水挥发性有机物低速采样方法中要求样品采集应在2h内完成应是指在洗井完成后的2h内完成。
地下水与湖泊的相互作用
湖泊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有三种基本方式:有些湖泊的整个湖床都有地下水流入;有些湖泊的整个湖床都有渗入地下水而损失;但也许大多数湖泊的部分湖床有地下水流入,其他湖床则有渗入地下水而损失水(图 1)。虽然湖泊的这些基本相互作用与溪流相同,但在几个方面却有所不同。
图 1. 湖泊可以接受地下水流入(A),也可以通过渗入地下水而流失水(B),或两者兼而有之(C)
天然湖泊(即没有水坝控制的湖泊)的水位变化通常没有溪流的水位变化快;因此,湖泊的岸坡蓄水不如溪流重要。蒸发对湖泊水位的影响通常大于对溪流水位的影响,因为湖泊的表面积通常比溪流的许多河段要大,遮蔽程度也较低,而且湖水的补给也不如溪流的河段那么容易。湖泊可能存在于地貌的许多不同部分,并可能与复杂的地下水流系统相关联。冰川和沙丘地形中的湖泊尤其如此。此外,湖泊沉积物中的有机沉积物通常多于溪流。与溪流相比,这些渗透性差的有机沉积物会对湖泊的渗流分布以及水和溶质的生物地球化学交换产生更大的影响。
水库是人工湖,主要用于控制地表水的流量和分布。大多数水库都建在溪谷中,因此具有溪流和湖泊的某些特征。与溪流一样,水库的水位也会大幅波动,库岸蓄水量可能很大,而且通常会有持续的水流通过。与湖泊一样,水库的水也会因蒸发而大量流失,水体中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也会大量循环,溶质与有机沉积物之间也会进行广泛的生物地球化学交换。
地下水与湿地的相互作用
湿地存在于导致地下水向地表排泄或阻止水从地表快速排出的气候和地貌中。与溪流和湖泊类似,湿地可以接受地下水流入,也可以补给地下水,或两者兼而有之。占据地表洼地的湿地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与湖泊和溪流类似。但与溪流和湖泊不同的是,湿地并不总是占据地表的低点和洼地(图 2A);它们也可能出现在斜坡上(如沼泽地, fens),甚至出现在排水分界线上(如某些类型的沼泽, bogs)。沼泽(fens)是通常接受地下水排泄的湿地(图 2B);因此,沼泽(fens)可持续获得溶解在地下水中的化学成分。沼泽(bogs)是占据高地(图 3D)或大面积平地的湿地,其大部分水和化学成分来自降水。
在陡坡地区,地下水位有时会与地表相交,导致地下水直接排到地表。这些渗流面(图 2B)上的恒定水源有利于湿地植物的生长。在地下水位坡度断裂处(图 2B)向下的地貌部分,以及地质单元的地下不连续性导致地下水向上流动的地方(图 2A),也为湿地植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地下水。许多湿地位于溪流沿岸,尤其是水流缓慢的溪流。虽然这些沿河湿地(图 2C)通常接受地下水排泄,但它们主要依靠溪流供水。
图 2. 湿地的水源可来自地下水排泄(A)、渗流面和地下水位坡度断裂处的地下水排放(B)、溪流(C),以及在湿地没有溪流流入且地下水坡度远离湿地的情况下的降水(D)
沿河和沿海地区的湿地由于受到周期性水位变化的影响,其水文相互作用尤为复杂。沿海地区的一些湿地受到非常可预测的潮汐周期的影响。其他沿海湿地和沿河湿地则更多地受到季节性水位变化和洪水的影响。降水、蒸散作用以及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共同作用,形成了湿地独特的水深模式。
水文周期是湿地科学中常用的术语,指水位波动的幅度和频率。水文周期会影响湿地的所有特征,包括植被类型、养分循环以及无脊椎动物、鱼类和鸟类的种类。
主要区别
在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方面,湖泊与湿地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水在湖床中流动的难易程度。湖泊的周边通常较浅,波浪可以带走细粒沉积物,使地表水和地下水自由互动。而在湿地中,如果湿地边缘附近存在细粒和高度分解的有机沉积物,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水和溶质转移可能会慢得多。
与湖泊相比,湿地中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相互作用的另一个差异是由湿地中的根系植被决定的。湿地土壤中的纤维状根垫对水流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因此,出水植物根系的吸水导致地表水与湿地沉积物孔隙水之间的大量交换。即使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交换在湿地沉积物底部受到限制,水也会在土壤上部区域进行交换。
以上文章来源于宝航环境修复 ,作者xiao航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落实《行动计划》,按照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的工作思路,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是强化试点示范。推动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试点走深走实,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和技术模式。
二是实施专项整治。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思路,从源头预防、源头减量、源头治理3方面发力,整治已发现的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问题,防止地下水污染进一步加重和扩散,有效防范人群健康与环境风险。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协调联动,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部署,2021年—2022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完成全国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结果表明,部分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任务十分艰巨。
生态环境部采取系列措施,推动化工园区稳妥、有序解决调查评估工作发现的地下水环境问题。
一是移交问题线索。将化工园区调查发现的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及时转送地方,督促地方开展问题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拟定解决方案,强化法定义务落实。
二是推动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将调查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转送相关部门,协力推动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是开展试点示范。从调查评估园区中选择12个典型化工园区开展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试点,探索形成园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管控修复的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
化工园区集聚大量化工企业,是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的“主阵地”。针对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提出了3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源头预防标准体系。在健康、环境等技术规范和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体系中,增加或完善源头防控要求。
二是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工业园区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深入推进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3级防控体系建设。
三是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2027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煤矸石的污染性主要是指煤矸石本身含有的重金属等可能造成污染。常用的方法是按照HJ 557—20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规定方法获取浸出液,并按照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方法测定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但由于煤矸石具有一定产酸能力,酸性条件下重金属离子更容易溶出,因此可按照HJ 299—200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中规定的方法或采用毒性浸出程序提取煤矸石浸出液,并根据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中的规定进行毒性鉴别。考虑到重金属的不同形态在环境中的迁移性和潜在危害性差异较大,可采用三步提取法分析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并利用风险评估编码法对煤矸石内重金属的潜在生态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充填工程的生态风险。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中并未明确相关规定,但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明确规定:使用船只采样,且在船上不具备沉降条件时,可在返回岸上后立即进行现场沉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自然沉降30min的,需拍照记录现场情况,并在采样记录表中写明原因。
因此,正常情况下应在每一个监测点位的采样现场进行静置操作。若使用船只采样,且船上不具备沉降条件时,可集中采集多个距离相隔不远的监测点位的水样后,在返回岸上后立即进行现场沉降,这样可节省沉降等待时间。
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环境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出现或加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问题,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或占地范围内有个别点位、层位或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必要措施后,可满足GB 15618、GB 36600 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
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布点原则7.4.2.2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由该点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决定。若该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其基本因子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
根据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时,应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在可能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亦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原则同上。
上述两类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布设在农用地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类型的监测点,其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可仅为特征因子。
(2)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当前及历史上确无可能污染源的,无需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布设监测点位。
“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
一般原则为地表漫流考虑厂界周围50m范围,无组织沉降考虑厂界周围200m范围;有组织沉降可根据最大落地浓度距离来考虑,一般可考虑1.0km范围。
(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
(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
问 污染治理--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管控工作流程包括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