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设定有效期。如果地块及其周边土壤利用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或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现新的线索表明调查结论不可信,原则上调查报告一直有效。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的规定,在风险评估环节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不能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时,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法律未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设定有效期。如果地块及其周边土壤利用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或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现新的线索表明调查结论不可信,原则上调查报告一直有效。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的规定,在风险评估环节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不能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时,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不是。201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中要求对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试点实施环境监理。2016年4月7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未规定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聘请环境监理单位由责任主体自主决定。
不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效果评估单位和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实施单位不能是同一个单位。由此可以推定,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的自验收环节的检测单位和效果评估环节的检测单位不能是同一个检测机构。另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可以聘请同一个单位。
用途一般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过去开发建设时没有许可证的以实际用途为准。该地块属于工矿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用途一般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如果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后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近期拟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处理;如果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后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近期拟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处理。
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这类情况,应当责令改正,加强教育引导,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鼓励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储备。目前,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以随时提交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查并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情况组织项目入库审查。
可以。污染地块如果需要分片区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分割的地块最小单元应当具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也可将具有单独地块编号的若干地块组合成一个片区。调查表明某地块只有部分区域受到污染,无污染的区域可以先行开发利用,有污染的区域可以单独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但分割的地块应当具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并相对方正、互不交叉,分割时应统筹考虑后期修复工作量、修复难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这里所指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政府征收的土地可参照该规定执行,由政府或其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上述指南对“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有具体说明。
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监测指标分为初次监测和后续监测两种情形。初次监测,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 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 14848表1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除外)。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监测点/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及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这是因为考虑到初次监测时,企业对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并不清楚,监测土壤与地下水标准基本项目中与企业工艺无关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有助于企业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如通过自行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业特征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超标的,可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有关要求,土壤修复完成后要对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采样。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修复设施所在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修复过程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等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查明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如需对回填土来源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有关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进行识别和描述。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有效期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