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修复及效果评估作为一个项目招标委托给了土壤污染修复单位,修复单位直接与效果评估单位签订效果评估合同,这种情况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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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这类情况,应当责令改正,加强教育引导,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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