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1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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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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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要求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构改革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即意味着机构改革完成的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除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3)特殊情况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

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初步调查的用处,简言之,就是通过将初步调查的结果与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作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是判定是否启动场地环境风险评价的启动值。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举了45项基本污染物检测项目的筛选值,以及40项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在这一标准出台之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个别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地区的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筛选值,但随着国家标准的出台,有些地方如上海市自行停止执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停止执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如果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则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代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须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作进一步判别。

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列入的污染物项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可以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

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 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生态环境部鼓励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储备。目前,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以随时提交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查并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情况组织项目入库审查。

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处置污染土壤,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在修复方案中附转运计划,明确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与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要件纳入转运计划中。确有必要的,一个地块可以选择多家处置单位。

您反应的情况属实。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环保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更高级别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这里所指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政府征收的土地可参照该规定执行,由政府或其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主要指的是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原农业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也明确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因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可以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污染防治目的,《名录》不再将其列入。

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或存在环境风险。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只有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在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豁免,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如随意倾倒),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不一定属于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工业园区涉及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分析废水中的危害物质,结合对废盐的成分分析,判断废盐中的特征污染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规定的鉴别程序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900-045-49 包括“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废弃覆铜板(未焊接电路、插槽以及不带元器件等)不属于废电路板,因此不属于900-045-49类废物。

不矛盾。《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是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标准和依据,《名录》是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名录》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无需对照《名录》判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第6.1条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该管理环节固体废物样品不属于《名录》中900-047-49的实验室废物。但是,实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中属于《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本单位或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处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废弃的“新矿物油”属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废物。根据《名录》,废弃的“新矿物油”和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因此,废弃的“新矿物油”和废弃的沾染“新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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