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900-047-49中的实验室废物是否存在矛盾?

发布于 2022-12-07 10:47:12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规定了“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900-047-49中的实验室废物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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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15979
xl15979 2022-12-13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不矛盾。《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是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标准和依据,《名录》是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名录》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无需对照《名录》判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第6.1条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该管理环节固体废物样品不属于《名录》中900-047-49的实验室废物。但是,实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中属于《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本单位或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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