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时,应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1、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属于危险废物;2、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经分析不具备毒性、反应性、腐蚀性和易燃性的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
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污泥的危险特性进行分析并开展鉴别。
不需要。《惠企八条》中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对于小方量土壤污染地块,不需要单独开展修复方案备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只需要业主单位在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再进行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一次评审,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不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以下简称《惠企八条》)明确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自主实施修复工作。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深化为民办实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行文。
问 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