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量土壤污染地块自主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需不需要开展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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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惠企八条》中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指导,负责组织修复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调查、修复、修复后的再调查情况)评审,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不造成新的污染。”对于小方量土壤污染地块,不需要单独开展修复方案备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只需要业主单位在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再进行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一次评审,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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