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综合考虑环境风险可控原则、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距离就近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利用处置过程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综合利用、降低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其次,根据《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应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最后,在满足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环境风险可控、技术和价格水平合理的前提下,移出人应优先将危险废物转移给距离较近的接受人,以进一步降低环境风险和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