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转移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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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固废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此,医疗废物转移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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