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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壤法》,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并且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通过上述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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