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污染物都有溶解度。但是DNAPL一般指一个纯相物质,换句话说就是100%的污染物。所以对DNAPL本身提溶解度意义不大。
任何污染物都有溶解度。但是DNAPL一般指一个纯相物质,换句话说就是100%的污染物。所以对DNAPL本身提溶解度意义不大。
建议采用系统布点法,打网格,网格越小,精确度越高,但成本费用越高。
建议强化人员访谈,尽量多挖掘写有用信息。
这个问题缺少前置条件,1.你需要修复多少土壤,2异位处置能力有多大。两个数确定后,相除,即可得到处置时间。当然去掉一些方案编制、检测等辅助技术时间。
没有文件禁止农药退役场地规划成为住宅用地。
但国家“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在用地准入部分提出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主要考虑是,此类污染地块,环境风险高,目前技术条件下开展修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异味控制),容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及事件。建议不作为住宅用地。
原则上可以。满足1.是监测井需要监测的地下水层位。2满足取样要求,比如尺寸等。
这种不用考虑了,钢筋切割是物理过程,原材料就是钢,主要成分就是铁。
不要小题大做。
当然可以。一个规范拿过来先要看适用范围,HJ1019适用范围就是针对土壤、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要求。所以非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就可以不用。
另外,洗井的目的如下,1.是防止井淤堵。2.清楚建井中的杂质杂物。3.井中水与周边地下水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1.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可以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编制,包含应急内容。
2.检测要围绕工作目的。主要防止拆迁过程土壤污染,所以在土壤污染识别环节,针对有些不清楚污染情况的物质要开展采样检测工作。当然要明确了那就不用采样检测了。这是底线。
技术规定中明确了:
清查过程中不能明确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设备或建(构)筑物表面沉积物,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1.判断大厦本身是否有污染源,可以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确认。
2.可以在大厦周边,结合地下水上下游布点采样。
3.无论在哪布点采样主要是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污染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如果存在污染,污染的分布与程度。
不行,要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如果不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效果难以保证,后续有效果评估难以通过。
部分政府社会信用代码可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另外可以电话与政府沟通下。
可以通过人员访谈、历史影响等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信息。
1.监测井要针对目标监测含水层进行建井。换句话说首先保证建井质量。
2.洗井目的是防止井淤堵,去除钻探杂物对地下水影响,实现建井中地下水与周边地下水的平衡,换句话说地下水样品具有代表性。
3.洗井要实事求是,实现上述目标即可
布点的目的是尽可能捕捉可能的污染情况。如前期已经开展了比较全面的污染识别,那么补充调查仅需围绕拆除工作,判断其可能的污染分布,包括拆除区域和可能的污染扩散区域。
按照上述目的开展布点,没毛病。
问 请问,DNAPL有没有溶解度标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