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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非正规垃圾场调查工作从业10年,注册环保工程师,很高兴和大家交流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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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物算作污染源,进行清理。

2,如果是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无须取样,鉴别,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无须采样。

3,如有必要鉴别,确定是一般工业固废,可委托开展鉴别,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开展鉴别等工作。

ps,说明一个东西是危险废物容易,说明不是危险废物比较难,有些情形,可以直接从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没毛病。

按照HJ25.3风评导则计算即可,虽然算出来没啥风险。

HJ164主要针对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如果是场地调查的监测井,用完应该妥善处理,不可造成污染通道。

具体井管高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比如在路中心,那就需要和地面平。如果要在树林等不易发现的地方,就高一点。原则还是便于使用。

隐患排查只是提了部分可参考的仪器设备,具体识别隐患要根据工艺和实际经验去判断。

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有污染隐患而不是是什么类型的泵。

1、分析生产工艺,如果明确是危废,就不需要采样检测了直接危废处置。

2、如果拿不准,数量也不多,建议参照危废处理,可以不采样。节省检测费。

3、如果量大,可开展鉴别,但存在检测费用高,难下结论的问题。

建议采取措施2.。

符合土壤法的要求,符合HJ25系列技术导则要求。

最核心问题是把污染种类、范围、程度查清楚。

通过场地内和对照点的样品超标不足以说明土壤背景影响。

需要找更多的资料分析,一是区域调查资料,二是文献资料,三是按照背景值调查方法开展调查确定。

一般比较难解释。

超过筛选值就需要开展风险评估,超管控制一定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检出限一定要低于筛选值。否则,检测结果无法使用。

GB36600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已经对检测方法做了规定,可参照执行。

常规的地块调查没有说15米见不到地下水就不调查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有个15米的界限。

具体深度要根据地块概念模型确定。

HJ 25.2对此有原则性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HJ 25.1也提出了确定最大调查深度的考虑因素: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应考虑污染物可能释放和迁移的深度(如地下管线和储槽埋深)、污染物性质、土壤的质地和孔隙度、地下水位和回填土等因素。

根据国内污染场地现况,修复或风险管控深度一般不超过30m。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文件确定,比如控制性详细规划。

变更前用地性质,咨询自然部门,如果没有提供可参考历史卫星影响。

具体分类参考最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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