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F
adminF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注册于 3年前

回答
136
文章
762
关注者
3

与孔内出现烧钻事故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采取一直往孔内送水办法,作用不大。应钻机开动以晃动钻杆为主,其方法带有一定的震动力,效果会好些。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简称《土壤法》)。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遵循一般的风险评估步骤,也就是四步法:

(一)危害识别

即识别污染物(或化学物质)的固有危害属性,主要是健康毒理特性,即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剂量/效应评估

也就是确定污染物剂量与毒性效应之间的关系。简单讲,就是多少剂量会产生不良反应。

风险评估领域常说的一句话是: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比如食盐通常认为是无毒的,但食用食盐过量,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

(三)暴露评估

即估算人体对污染物的暴露程度。

(四)风险表征

即定性或定量分析判别污染物对人体造成风险的程度,也就是风险评估的结论。

按照埋藏条件,地下水分为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按照含水介质类型,地下水可分三大类: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1)孔隙水主要赋存和运移于松散沉积颗粒构成的孔隙中。孔隙水储水空间分布比较均匀,连续性好。

(2)裂隙水主要赋存和运移在岩石裂隙中,裂隙水储水空间分布很不均匀,连续性差,非均质各向异性显著。

(3)岩溶水又称为喀斯特水,赋存和运移在碳酸盐岩的溶洞、管道和裂隙中。岩溶水空间分布极不均匀,时间上变化强烈,流动迅速,排泄集中。

(注:文中图片来自《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问答》(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编,中国环境出版社)

地下水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I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V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农村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导致形成农村黑臭水体的原因比较多样,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污染物,以及农业种植的面源污染、岸边垃圾堆放等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农村水体后,导致水体中溶氧量降低形成黑臭;水体中氮、磷物质含量过高,也会引起水体发黑发臭。

黑臭水体的治理遵循“系统综合、标本兼治、经济适用、利用优先、绿色安全”的原则,主要治理措施包括:

一是控源截污,即控制污染源和截断污染途径。农村黑臭水体成因多样,要运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畜禽粪污治理、水产养殖污染防控、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及垃圾清理等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二是清淤疏浚,对于黑臭严重的水体,为快速降低黑臭水体的污染负荷,避免其他治理措施实施后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可采取机械清淤和水力清淤等方式开展黑臭水体治理;

三是生态修复,充分利用水生态功能进行自我修复,包括水体净化、人工增氧和水系恢复等。

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尿和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既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重要手段,也是生产有机肥料的重要途径。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如下几种常用技术模式:

一是“固体粪便堆肥”和“粪便垫料回用”模式。“固体粪便堆肥”模式是将固体粪便经好氧堆肥(指在通风良好、有氧条件下,好氧菌对废物进行吸收、氧化和分解)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在农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粪便垫料回用”模式适用于处理纤维素含量高、质地松软的奶牛粪便,粪便经好氧发酵无害化处理后回用作为牛床垫料,污水贮存后作为肥料进行农田利用。

二是“粪污能源化利用”模式。依托专门化的畜禽粪污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利用粪便制取沼气,并通过沼气发电或者提纯生物天然气,产生的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农田利用或处理达标排放。

三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集中收集,粪污经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后还田利用。

四是“种养一体化”模式。适用于周边配套土地充足的大型养殖企业,通过厌氧消化,将生物燃气利用、有机肥料生产和有机种植相结合,形成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的治理模式。

1,回复如下:两个标准之所以选择不同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是针对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2,回复如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规定,建设用地中,其他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划分,分类依据为,第一类用地主要为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 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来信问题一,回复如下: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将农用地细分为“水田、其他”两类,其主要保护目标分别为水稻稻谷质量安全、小麦质量安全。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污染物土壤-可食性农作物体系中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相关研究数据倒推确定的。水稻和小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相关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也不尽相同,因此推导得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有差异。 针对来信问题二,回复如下: 目前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中5.2.2.1和10.2.1有关内容,COD自动监测的排放标准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等标准中的排放限值确定。 依据《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工业园区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集中预处理的出水满足相应要求时,园区企业间接排放COD可按500mg/L的限值执行。 据此,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来信中提到的印染企业在线监控的排放标准可修改为500mg/L。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因此,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论渗井、渗坑是否隐蔽,均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一般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如下: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对分散式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要求为“取水口周围30米-50米范围”,“禁止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在水源保护范围周边的工业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应限制发展高污染工业企业。”

你好,对于石油炼制工业自行监测,应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若某石油炼制企业无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水排放口,且该装置产生的废水未向外排放,自行监测过程中可不监测该废水中的苯并芘;无航空汽油调和车间废水排放口和四乙基铅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且该装置产生的废水未向外排放,自行监测过程中可不监测该废水中总铅。

首先,要对修复地区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认真部署调查工作,针对典型矿区,以矿山生态修复为目的进行详细调查,准确找出问题和难点,并明确总体目标,工作重点,主要领域,修复试点,要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制定区域矿山生态保护和恢复实施计划。

矿山生态修复涵盖了广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对废弃矿山的综合处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政策和系统的研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需要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重大国家项目实施,民生改善,扶贫等方面考虑。应对各种不同的矿山其修复的重点都不一样,有的在于水污染治理、有的在于土壤治理、有的在于边坡治理、植被复绿等。

1.边坡的治理措施

边坡治理主要工作就是要稳定边坡。该过程的任务是清除危石、降坡削坡,将未形成台阶的悬崖尽量构成水平台阶,把边坡的坡度降到安全角度以下,以消除崩塌隐患。之后就要对已经处理的边坡进行复绿,使其进一步保持稳定。

2.尾矿的治理措施

对占用大量土地的尾矿进行二次开发,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率;开发用量大、投资少、有销路的尾矿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多品种开发的资源化、商品化使其变废为宝,真正成为经济商品中的一部分。还要对尾矿坝中的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浮选废水适度净化后全部回用和零排放。对于未处理的采空区、废旧巷道和硐室的矿山,利用井下采空区排放尾矿是一种处置尾矿行之有效的办法。

3.土壤基层改良

矿山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的关键是土地退化,也就是土壤因子的改变,即废弃地土壤理化性质变坏、养分丢失及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增加。因此,土壤改良是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异地取土措施:在不破坏异地土壤的前提下,取适量土壤,移至矿山受损严重的部位,在土壤上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的吸收、挥发、根滤、降解、稳定等作用对受损土壤进行修复。(2)废弃地改造措施进行表土改造之前,设法灌注泥浆,使其包裹废渣,然后再铺一层粘土压实,造成一个人工隔水层,减少地面水下渗,防止废渣中剧毒元素的释放。(3)土壤增肥改良措施:添加有效物质,使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得到改良,从而缩短植被演替过程,加快矿山废弃地的生态重建。

4.矿山重金属污染的植物修复

重金属耐性植物不仅能耐重金属毒性,还可以适应废弃地的极端贫瘠、土壤结构不良等恶劣环境,部分耐性植物还能富集高浓度的重金属,因而被广泛地用于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考虑到引种可能会带来的生态问题,且乡土植物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立足本地筛选重金属耐性植物十分必要。

5.矿山水资源的修复

矿山开采中对水的损害分别表现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可以通过构筑人工湿地,通过耐受植物、微生物的作用对污染物进行去除。还有一方面就是由于过度采水造成的地表水缺乏、地下水水位下降,这就需要通过适当引水,缓解水缺乏压力,构建蓄水系统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