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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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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

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重点监管单位可以采取有关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比如在预防设施方面,采取单层钢制储罐加阴极保护系统,或双层储罐加泄漏检测装置;在预防措施方面,对阴极保护系统、泄漏检测装置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附录针对相关设施设备,列举了可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的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优化和调整。

原则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考虑到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对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进行优化调整,也就是不搞一刀切。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也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建立制度,即为一以贯之,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始终坚持按制度排查隐患,保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是持续的、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出台目的,是指导企业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主要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农村黑臭水体的治理应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体净化”的基本技术路线具体实施,其中,控源截污和内源治理是选择其他技术类型的基础与前提。

控源截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类、畜禽养殖污水类、水产养殖类、农村生活垃圾类、种植业面源污染类、工业污水类和其他类型的黑臭水体,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

内源治理。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可采取清淤疏浚等内源治理措施。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合理确定底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水体净化。对拟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田还湖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维持渠道、河道、池塘等农村水体的自然岸线。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对于缺水地区或滞流、缓流水体,可以增加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但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行为。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排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基本信息。黑臭水体名称、水体类型、水域面积(注明长、宽)、地理位置(含起止点名称及坐标)、所属区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名称)及其面积、人口数量等。

2.识别污染问题。分析导致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村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企业排污、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污染、底泥淤积及其他污染问题等。

3.编制清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编制工作。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可采取资料搜集、现场勘验、座谈讨论、问题分析等多种方式,确定黑臭水体的排查范围,全面查清范围内农村黑臭水体情况。排查工作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分类形成清单档案,逐级报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进展情况。

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南方为200 m-500 m,北方为500 m-1000 m区域内的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

一是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二是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三是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四是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

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经济实用,维护简便。村民主体,群众满意。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到2020年,以打基础为重点,建立规章制度,完成排查,启动试点示范。到2025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35年,基本消除我国农村黑臭水体。

农村黑臭水体依据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如果某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黑臭水体。

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农村水体,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

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例如,难以获得不少于30份的有效问卷),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黑臭。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指标阈值如下:透明度<25 cm,溶解氧<2 mg/L,氨氮>1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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