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这三个行为似乎很好理解,并不需要特意说明。然而,在《解释》公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三个词的含义引发了很多争议,相关企业处理危险废物产生很多困惑,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据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后简称《纪要》)第八条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这种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纪要》提出,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对相关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问 危废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