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记录的有关信息怎么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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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办法》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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