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方面有什么规定?

发布于 2021-08-30 17:02:46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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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F
adminF 2021-08-30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为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市场选择业绩好、遵纪守法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参考现行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的做法,《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同时,为保护有关隐私,规定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只显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办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和个人在信用记录系统中提交承诺书,声明同意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的基本情况信息和业绩情况信息。有关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按照信用修复活动的要求,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开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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