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的做法

发布于 2020-12-20 18:10:10

一般流程:

(一)识别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1、资料收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 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征求意见稿表1)

2、现场踏勘

踏勘范围以自行监测企业内部为主。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地块上所有设施的分布情况,了解其内部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 功能。观察各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3、人员访谈

通过人员访谈,补充和确认待监测地块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 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人员访谈表格无固定格式,主要是对前边资料收集以及现场踏勘不确定的或者未获取的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充。)

4、识别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根据各设施信息、污染物迁移途 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一般包括: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c)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d)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e)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以上重点设施识别结果需要体现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

(二)采样分析

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HJ 819的要求进行。

1、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

2、土壤监测

参照HJ 25.1中对于专业判断布点法的要求开展土壤 一般监测工作

(1)布点

1)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土壤一般监测应以监测区域内表层土壤(0.2 m处)为重点采样层(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土壤气及地下水采样建井过程中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土壤背

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3)土壤气监测(部分VOCs 还将赋存于土壤孔隙气体中(即土壤气体中))

每个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井;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

(2)监测项目

企业应根据各重点设施涉及的关注污染物,自行选择确定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对应的 分析测试项目。(对照征求意见稿  附录B,对于企业认为不需要测的行业常见污染物,需有充分理由,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全部分析测试项目进行测试。)

(3)采样频次

土壤一般监测、土壤气监测一般1年1次。

3、地下水监测

(1)布点

1)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

3)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详见征求意见稿)

(2)监测内容

企业应根据各重点设施涉及的关注污染物,自行选择确定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对应的 分析测试项目。(对照征求意见稿  附录B,对于企业认为不需要测的行业常见污染物,需有充分理由,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全部分析测试项目进行测试。)

(3)监测频次:地下水监测1年1次。(三)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企业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 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a)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

土壤:《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筛选值

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土壤气限值标准:暂时参考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发布的 “Resident Vapor Intrusion  Screening

Levels (VISL) ” 中 “Target Sub-Slab and Near-Source Soil Gas Concentration” 部分的筛选值,待我国土壤 气相关限值标准发布后,以新发布的限值标准为准。

b)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c)某一时段内(2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a)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b)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c)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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