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该文件于1999年对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进行修改,详情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 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该文件于2006年对标准进行修改,详情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 第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 1、表 2 和表 3 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 1 和表 2 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 )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 /200 (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 /50 (5) ”,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 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 项标准:“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13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包括现有及新(扩、改)建煤矿、选矿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新(扩、改)建采矿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 - 2013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