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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部长信箱”回复的法律效力认定

行政机关通过“部长信箱”作出的《回复》内容系就案外人咨询的有关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读,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回复》并非针对申请人或具体问题出具的认定意见,故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部长信箱”的设立在于受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听取民意,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该信箱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机制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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